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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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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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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裝置抵押經過公證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

根據《擔保法》第34、42條的規定,“以企業的裝置及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物登記。對於應當到指定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但當事人沒到法律指定的部門辦理,而是選擇公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司法解釋》第59條、第60條的規定及擔保法的立法精神,我認為當事人可以辦理公證,但是不是依“法”辦理,所以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證內容應該有抵押物品的估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