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夫妻債務>

夫妻財產債務協議對善意第三人有效嗎?

夫妻債務 閱讀(3.05W)

一、夫妻財產債務協議對善意第三人有效嗎?

夫妻財產債務協議對善意第三人有效嗎?

夫妻財產債務協議對第三人無效,法律規定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可以自己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可。此時便會遇到這種情況,當債權人向夫妻一方索要債務時,其會以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抗辯。

《民法典》(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夫妻的財產約定只有在夫或妻對外負有債務,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有效。對於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時,則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至於如何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由夫或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存在關於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那麼該第三人(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為了保護各債務人的權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是存在共同債務的,必須要協商或者起訴的方式,確定了該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之後,才能辦理離婚手續。若是協議方式處置了債務,知情的債權人,不得向不是債務主體的一方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