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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個人破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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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個人破產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個人破產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關於破產的規定不多,主要有以下規定: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二大點小標題把“《民法典》”去掉,同時把內容排下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的;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法人解散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的;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解散說明

法人解散的, 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成員為清算義務人。但是,法人章程另有規定、法人權力機構另有決議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期間, 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清算終結, 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清算終結時, 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應當辦理登記的, 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上文對於《民法典》中的個人破產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說明,且當事人在破產之後,也需要積極配合大家,把相關的債務債權關係,也必須積極配合法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