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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贍養老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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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贍養老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贍養老人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所謂撫養義務,是指一定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無條件撫養義務,不論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否存續、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也無論其自身或子女的經濟情況如何,均應承擔並充分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即父母應向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質經濟條件,並在日常生活中給予充分照料。所謂贍養,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給予物質上的幫助。與父母對子女無條件承擔撫養義務不同,成年子女承擔以經濟支援為主要內容的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當父母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困難時,法律並不強制子女對父母提供經濟上的供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負擔義務不免除】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父母與子女之間特殊身份關係的監護規則是什麼

(一)父母的法定監護人地位。父母對子女基於特殊身份關係所承擔的撫養義務,決定了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尚健在且具有監護能力時,是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並且不得拒絕履行此種監護職責。

(二)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讓父母通過遺囑方式,根據自己的意願指定監護人,不僅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也是對其行使親權的尊重。

(三)監護人資格的恢復制度。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的義務。第三十八條還設定了諒解制度,允許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這一規定就是體現父母與子女之間特殊的親緣關係,且對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同時,親權作為身份權具有不可剝奪性。

《民法典》關於贍養老人的規定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贍養的義務。成年的子女對父母是負有贍養的義務的,主要還是屬於一種無條件的贍養義務,具體的贍養的費用的話,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贍養老年人是非常的重要的,父母和子女之間所形成的這樣一種關係就決定了,子女對父母必須是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至於如果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話,父母可以起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