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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婚姻法與舊婚姻法的區別是什麼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6.71K)

區別一:關於疾病判斷婚姻

民法典新婚姻法與舊婚姻法的區別是什麼

舊婚姻法: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可判斷婚姻無效。

新婚姻家庭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區別二: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

舊婚姻法:無

新婚姻家庭編: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區別三:增設婚姻無效的情形

舊婚姻法:無

新婚姻家庭編: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現在利用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結婚登記的事件屢見不鮮。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的《民法典》規定了冒用假證的婚姻無效。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受害方尋求救濟的途徑。

根據實際出現的案例,遇到伴侶利用假證登記的婚姻,受害方經常會選擇三種方式來維權,即到民政部門申請撤銷、對民政部門的過錯提起行政訴訟、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民政部門只對受到脅迫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問題的婚姻可以撤銷。

區別四:婚姻存續期債務判定的區別

舊婚姻法:無

新婚姻家庭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屬於舉債人個人債務

區別五:起訴離婚後不支援後是否還有別的辦法?

舊婚姻法:被判不準離婚後再次起訴的間隔期為半年

新婚姻家庭編: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區別六: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

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新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此次《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的情形,為婚姻無過錯方獲得賠償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區別七: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舊婚姻法:

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新婚姻家庭編:無

此次取消也是為順應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區別八:新增居住權

舊婚姻法:無

新婚姻家庭編: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是一個物權。

買房時一定要查冊,看房屋有沒有被設定了居住權。

因為,新房東也不能趕走居住權人。

被設定居住權的房子沒有商業價值,只能等居住權到期後才會恢復商業價值。

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

比如,老人給保姆設定了20~30年的居住權,子女繼承房屋,還要熬過保姆這20~30年的居住權。

新婚姻法和舊婚姻法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在新的《民法典》關於婚姻的規定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同時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也做了更改,整體來說變化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