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不同之處在於: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包辦婚姻則此無此特徵。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