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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加名字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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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加名字後的區別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婚前房產證的加名從法律意義上來看,是在領結婚證之前的加名,也就是婚前財產要求增加姓名,而婚後加名是指在領取結婚證之後對房產證的加名,二者差距很大。加名字的規定使得婚前與婚後的房產加名變得差距更大。

房產婚前加名與婚後加名的區別

但在現實生活中,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的並不鮮見,且同為婚前房產,同為增加姓名,婚前加名與婚後加名還是有很大不同的:婚前房產證加名裡的婚前應該是指法律意義上的婚前,即領結婚證之前。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結婚後,另一方增加姓名成為房子的共有人。此時由於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加名應視同贈與,需要走贈與(等同二手房交易)程式,需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較多金額的稅費。  

而婚後加名則不同,婚後房產證加名即為把房產變更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的規定,不需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增加共有人的業務,只需交納少量工本費即可,  

相關法律條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大部分的家庭都會選擇在婚後,將另一半的名字加到自己家的房產證後面,這樣也標誌著成為一個家庭,但是加名字的要求使得婚後加名和婚前加名字對以後房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變小,也就是無論是婚前加名還是婚後加名,都是一種房產共分的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