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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歸對方 | 我可以有居住權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35W)
離婚時房子歸對方,我可以有居住權嗎?

在婚姻關係解除時,雙方當事人需要處理財產的分割、撫養權的分配等相關事宜,這也是當事人在離婚時比較關心的問題,存款、動產等在分割時比較好處理,但是涉及到不動產特別是房產的分割時,可能會產生很多協商和處理上的問題。

房產本身和存款不同,不能夠直接一人一半進行分割,一般會採取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方取得房屋財產價值的一半作為補償的方式來分割房產,但很可能會出現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並無其他房產,甚至可能同時在撫養孩子,這時就會產生一個問題,當事人能否取得居住權呢?

一、離婚時房子歸對方,我可以有居住權嗎?

一般來說在司法實踐當中出現的居住權的情況主要是兩種,首先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了居住權的,居住權本身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附一定期限的,雖然之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過居住權本身的性質、設定方式等,但一般將其視為一種用益物權,可由所有權人進行設定,因此對居住權的約定一般是認定有效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在訴訟離婚中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對方給予適當幫助的,可以採用由一方取得房屋居住權的方式。

這種情況是來源於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離婚後無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的一種情況,生活困難指的是依靠個人所有的財產和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沒有辦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

而針對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作為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互相扶助的義務的外延,另一方應當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一定的幫助,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或者是設定一方擁有一定時間內房屋的居住權。

因此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的一方是可以取得居住權的。

二、居住權如何進行約定?

但實際上居住權的約定本身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的約定,是可以在擁有所有權的時間段內任意約定其時限的,其性質類似於我擁有一本書,那麼在我擁有這本書的時間之內我可以任意約定由他人使用,而居住權本身是一種限定了使用方式和載體的用益物權。

在2021年我國《民法典》將會正式生效,《民法典》當中對居住權做出了規定,將其定義為居住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權,居住權可以自行約定,不僅侷限於婚姻領域。

這一定義規定了居住權的權力內容、客體和設立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來約定以生活目的對房屋的居住的權利,同時對於其相關的處理方式,適用用益物權的相關規定。

本文從居住權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相關的法律淵源、未來的新規定的分析和概括對這一特殊的設定在房屋上的物權進行了介紹,居住權可以通過協議來約定,也可以通過遺囑等進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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