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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判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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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條件只有一個,是雙方有婚姻關係,判決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破裂。

法院會判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已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法院的生效離婚判決書的效力是等同於離婚證的。當事人可以憑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辦理再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項,並且可以憑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

但由於離婚判決對當事人的各項情況記載非常詳細,對外出具會造成個人財產、子女狀況等個人資訊的洩露,不利於保護當時人的個人隱私。現在很多法院會在離婚判決書生效後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明書》,以此來證明離婚案件當事人的離婚事實,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依法解除夫妻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因此,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後當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為已經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再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終止了婚姻關係,包括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離婚將會發生夫妻財產在特定情況下的清償,對生活困難的一方經濟補助等等情況。在離婚案件中,種種特定情況下,各類民事案件有其不同的特性,在實際應用中,應找專門的法律人員來解決,以達到對具體案件的實際應用。

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是否准予離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來說,法官會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