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方要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則法院最終做出的判決,對當事人來講是很重要的。此時起訴的一方一般都希望能夠判離婚。那麼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深入瞭解。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如何判斷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
法院的判決,或者說法官的意圖是不會提前於判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透漏的。
那麼雙方當事人就只能根據自己的經驗,根據庭審的具體過程來作出一個較為可觀的評估,正確作出這個評估,將會對自己的下一步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從而做到心中有數,同時也能夠縮短相應的訴訟時間。
對於一個沒有參加過訴訟的人來說,讓他能夠準確的作出判斷似乎是太苛刻的要求,實際上,參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是很難做到這一點的。
對如何判斷判決或法官的意圖有如下幾點建議,當然僅僅供參考:
1、法官是否非常認真、細緻的詢問了雙方的財產狀況
離婚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案件必不可少的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因此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法院都不可迴避財產的分割問題。
然而在實踐中,當法官對某一案件的結果已經有了主意,比如說很有可能判決不離時,他們就會在財產分割的詢問上簡單的走過程,雙方當事人還被矇在鼓裡,還在法庭上你爭我吵,實際上在法官的心中判決結果早已成型,即:不準離婚
既然結果極有可能是不準離婚,那麼對財產的詳細詢問就沒有了意義,因此才會出現法官不認真詢問雙方財產的結果。當然對此也不能一概而論,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
?2、法官在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財產證據時的態度是否堅決
既然要離婚,必然要分割財產,要分割財產就可能涉及到相關證據,沒有證據證明的財產法院肯定是不會給與分割的。因此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此時如果主審法官在要求雙方提供證據問題上態度不是很堅決,甚至對於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無休止的爭執根本沒有要求提供證據,那麼結果十有八九是不準離婚。
3、法官在調解方面的側重點是什麼
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法官也會根據他們心中的想法給與調解,比如法官的意圖是不準離婚,那麼它就有可能花費較大的時間去動員原告,如果他打算準許離婚,可能就要花大力氣去勸說被告,當然有時也是故意在做表面文章,這就要看從頭到尾整個審理過程才有可能作出一個較為正確的判斷了。
4、看開庭時間的長短
當然開庭時間的長短是不一定的,複雜的就會長一些,簡單的就能短一些,對這一點就更是較難把握,但只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也是可以作出相應判斷的
關於法院判決夫妻離婚最重要的標準,其實也就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這就需要當事人實際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證明才行了。至於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很顯然,也就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