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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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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筆者對判決離婚的條件做了如下歸納: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

6、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7、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哪些情況法院不允許離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大部分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時候,才會去法院起訴離婚。然而這個時候也要經過法院的判決,那麼夫妻才能最終解除婚姻關係,要是發現並不滿足判決離婚的條件,自然最終也無法解除婚姻關係。實踐中,也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達到了訴訟離婚的條件,這樣才有可能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