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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

離婚 閱讀(2.04W)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

訴訟離婚的,能否離婚取決於法院的判決,那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也就是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才會判離婚,那滿足哪些條件法院會判離婚?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已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滿足哪些條件法院會判離婚

夫妻離婚,最要滿足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滿足了夫妻感情破裂條件,法院基本上就會判決離婚。認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並列舉了14種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二)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十三)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院判決離婚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而這些條件就成為能否離婚的關鍵。但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其實並不是很清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這對打離婚官司來講是不利的,最後的判決結果可能會與其預想的相差較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