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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有過錯方定義是什麼?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33W)

一、夫妻離婚有過錯方定義是什麼?

夫妻離婚有過錯方定義是什麼?

夫妻離婚有過錯方定義是存在著法定過錯的一方。我國法律並沒有對“過錯”下定義,只能根據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理解和掌握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這樣看來,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都應該屬於過錯。

二、過錯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1)不忠實行為

我們所指“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

(2)重婚

重婚觸犯的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後事實婚的重婚;

第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者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第四,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後法律婚的重婚;

第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這是《刑法》上對重婚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

(4)家庭暴力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般所講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為。而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話,還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高可以處五年的有期徒刑。

(6)不良惡習

比如,酗酒、吸毒、賭博行為,都屬於不良惡習。問題是,根據目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雖然如此,有類似惡習,應該算是過錯的外在表現形式。

在當代的社會,夫妻之間如果離婚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存在著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只有這樣的話人民法院才能夠對此判決離婚,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存在法定過錯的情況之下,對於沒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