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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出撤銷婚姻登記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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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生後,就應該上戶口,擁有自己的身份證及戶口本。如果夫妻一方因為失蹤、死亡需要登出戶口的,另一方可以撤銷婚姻登記,這樣以後可以再婚。當然,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撤銷婚姻也是有時效要求的。那麼,戶口登出撤銷婚姻登記的時效是多久?下面我們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

戶口登出撤銷婚姻登記的時效是多久?

一、戶口登出撤銷婚姻登記的時效是多久?

戶口登出與撤銷婚姻是兩碼事。撤銷婚姻,指的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就會使得這一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於家庭、社會的穩定。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於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民法典規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二、提出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人是誰?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民法典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願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綜上所述,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是可以撤銷的,如果雙方登記後,一方出現意外事故導致死亡的,其戶口會被派出所登出,這時,另一方要及時提出戶口登出撤銷婚姻登記。目前,提出婚姻撤銷的時效是一年,這一點需要注意。另外,如果雙方辦理登記過程中存在脅迫行為時,被脅迫方也是可以撤銷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