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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離婚 閱讀(2.23W)

1、男女雙方均為外國國籍或均為港澳臺居民的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很多原中國籍夫妻取得外國國籍後仍然在中國境內從事商業活動,對於此類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在內地司法實踐中,只要被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內地法院就有管轄權;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轄權。因此,男女雙方均為外國公民或港澳臺居民的,任何一方向中國內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只要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住地,則中國內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2、 定居國外的華僑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對於定居國外的華僑,即使在國內登記結婚,我國法院原則上也不予管轄。除非國外法院以該離婚案件應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審理而拒絕管轄的,則由婚姻締結地法院,一方原住所地,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審理。

因此,華僑應先在居住國起訴離婚,若居住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則可以持該不予受理證明向結婚登記地法院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華僑若能證明雙方實際並未定居在國外,也可在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因此,雙方均居住在國外的,首先需要明確雙方是否為定居國外。若並未定居,則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為定居國外,則需進一步區分婚姻締結地。但我國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

3、雙方均為中國籍,被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離婚即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終止。現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在離婚程式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政部也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了相關調整,。但是該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起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