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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的法院管轄權怎麼確定?

遺產繼承 閱讀(1.36W)

一、涉外繼承的法院管轄權怎麼確定?

涉外繼承的法院管轄權怎麼確定?

涉外繼承一般是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住所或遺產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具體涉外繼承案件由哪國法院管轄,應通過沖突規範加以確定。在我國,對於涉外繼承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對於華僑死亡後在我國國內和國外都留有遺產的涉外繼承案件,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至於在判決中是否涉及國外的那部分遺產,則應與判決在國外的執行問題聯絡起來加以考慮。

另外,對於被繼承人(包括外國人和華僑)在我國境內既沒有住所也沒有遺產的涉外繼承案件,我國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轄權。國內繼承人要求繼承死者在國外之遺產的,可由我國公證機關為其出具繼承權證書,由當事人自己或委託他人到國外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繼承。

二、因為遺產糾紛起訴需要帶上什麼材料?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任何遺產繼承存在糾紛的,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自己有繼承權、可以被繼承的遺產的範圍,然後就根據法律規範,明確可以處理此遺產糾紛的法院。繼而就可以由任何一個可以繼承遺產的主體,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