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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證明是彩禮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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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證明是彩禮證據有哪些

一、能夠證明是彩禮證據有哪些

如果當事人想證明因為彩禮的給付問題,那麼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無法獲得法律支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三、彩禮與贈與的關係有哪些

實踐生活中,有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會存在大量的資金支出,這是給付彩禮還是屬於一般贈與,要結合給付時間和當地習俗等因素,來分析給付人支付財產時的心理狀態,看其是否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彩禮與贈與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

(1)給付對方財產是否基於當地習俗;

(2)是否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給付財產是否為不得已而為之。

彩禮與贈與的關係有彩禮是一種特殊含義的給予,不完全等於贈與。彩禮可能有明確的贈與意思,也可能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要看實際層面當中向對方支付財產雙方是否屬於習俗的一種等。彩禮如果符合相關特殊情形的話,也可以進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