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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不返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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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不返還證據有哪些?

一、彩禮不返還證據有哪些?

1、雙方離婚為條件,不存在以下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之一: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存在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

3、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況

(1)借婚姻的由頭向對方索取財物、騙取財物。

(2)男方或男方的親屬為了取悅對方所贈與的錢。

(3)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表露情感所贈與的錢。

(4)男方雙方或親屬在共同消費的時候男方支付的錢。

(5)男方和男方的親屬與女方和其親屬禮節性往來贈與的錢。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綜上所述,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達到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領取結婚證並且一起共同生活,彩禮給付的目的已經達成,那麼原則上是不予返還的,反之如果存在證據證明結婚目的沒有達成,並且主要責任在與索取彩禮方,給付方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