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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需要收集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1W)

一、應當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需要收集嗎?

應當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需要收集嗎?

應當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是需要收集的;

刑事訴訟法》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案件證據收集要求有哪些?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三、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證據對於案件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只有證據齊全才能對案件依法的判決, 一般對於證據的型別包括有物證、人證、還有視訊證據,只要被認定為與案件相符合的話,那麼就可以獲得法院的認可,所以,想要保障當事人的勝訴權利就可以多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