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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分手彩禮是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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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分手彩禮是否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本條的文義解釋來看,對彩禮返還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即不以是否有過錯為返還條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為彩禮返還的前提,而區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標準是“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出臺的,當時沒有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長期未婚同居的現象在部分農村較為普遍。該條對彩禮返還的條件採用的是列舉的方式,司法解釋甚至立法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仍可從該條的本意上得出只要是共同生活的,關於彩禮問題就不是全額返還,而是酌情返還,除非如該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係指絕對困難)”。未婚同居與已婚共同生活從“生活”的實質上看並無多大差別,在彩禮返還上當然也應一樣。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禮一方原則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對女性各方面均有影響,特別是身心、名譽等方面。若彩禮全額返還對女性明顯不公,也可能助長男性以訂婚為名玩弄女性。

未婚同居彩禮應當酌情返還。所酌之情應為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禮可酌情返還,以不超過50%為宜。

彩禮是屬於我國的一項傳統習俗。根據規定來看,針對於彩禮,一般來說,如果雙方訂婚之後卻沒有在一起生活,也沒有結婚的話,那麼女方肯定是要將彩禮退還給男方的。否則就構成非法侵佔的相關罪名,男方有權利進行報警,甚至於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