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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主告和被告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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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主告和被告怎麼確定

一、彩禮返還主告和被告怎麼確定

誰接受誰返還就是主告和被告

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既可以發生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若是前者,應屬婚約財產糾紛;若是後者,應歸入離婚糾紛。不論是何種情況,凡是要求返還彩禮的,均應以實際的給付和接受主體為訴訟主體,而不能僅以男女雙方為訴訟主體。理由是:

1、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不限於男女雙方,還包括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那麼,在要求返還彩禮時,男女雙方及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也都應當作為訴訟主體。

2、實踐中,很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個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個人。很多基層法院也是這樣要求的。但在訴訟中,被告往往以彩禮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給付為由進行抗辯,這對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很不利。

3、如果僅將男女一方個人列為被告,由於其個人財產有限,很不利於判決的執行。

二、返還彩禮的金額如何確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關係。根據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提出解除人身關係的一方一般來說應該負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約,裁判就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如女方提出,則應多予支援返還;

2、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一般來說,結婚時間較長,男女雙方受婚姻及家庭約束也越大。雙方如果結婚的時間較長,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應酌情較低,反之,則應多於返還;

3、有無生育子女。一般來說,如果生育子女,則減少返還;沒有生育子女,則增加返還;

4、財產使用情況。這裡著重說明財產使用情況。就筆者審判實踐而言,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禮已經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為辯解理由而拒絕返還。此種辯解意見也不無道理,如男女雙方確實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禮費用,則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但司法實踐中,持有彩禮的一方舉證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無法舉證用於家庭支出。在這點上是否應減低彩禮持有人的舉證責任是另外值得探討的問題;

5、雙方經濟狀況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經濟稍微困難的一方應得到適當照顧,經濟較為優越一方應酌情讓步。

夫妻雙方離婚以後彩禮是否需要返還,還是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比如說雙方在結婚以後,但是從來沒有過夫妻生活,那麼是需要返還彩禮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是不能夠借彩禮的名義索要大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