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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返還彩禮糾紛被告如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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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返還彩禮糾紛被告如何確認?

一、如果是返還彩禮糾紛被告如何確認?

如果雙方未結婚,可以確認為被告。

1.在我國,當事人因糾紛而索要彩禮的,在規定的情況下,是受法律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形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2.除此之外,其他情形要求返還彩禮的,法律沒有明確,即法院無法律依據以予保護。在這一條件下,何人能當原告主張權利,何人能當被告承擔義務,是要根據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處理的。按照民俗,彩禮是男方因結婚給女方一定的金錢或貴重物品。在返還彩禮糾紛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均是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為案件當事人,法院一般也是按照這一條件來確認原被告的主體資格。

3.在實踐中給付彩禮的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都應做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

4.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所為的給付,也可是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包括其父母、祖父母、兄姐等。同樣道理,就收受該彩禮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的情形。

二、離婚需要把彩禮返還嗎?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司法上的解釋是這樣的,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考慮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那麼可能性很小,基本上是不能返還的。具體請看如下所示:

1、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要求返還的財產確屬彩禮,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

三、離婚時返還彩禮要注意什麼?

要符合婚前付給並導致給付者家庭困難的,如果用於共同生活或者是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援。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彩禮不返還協議書,如果簽訂了就是有效的。返還彩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者家庭產生困難的,是可以返還部分彩禮的,如果是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已經育有子女的,一般是不予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