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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反悔有效時限是多久?

財產分割 閱讀(3.26W)

離婚財產反悔有效時限是多久?

夫妻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婚姻關係正式解除。雙方應該就達成一致意見的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實踐中有很多夫妻協議離婚後又發生財產糾紛,因而鬧上法庭。離婚財產反悔有效時限是多久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一、離婚財產反悔有效期限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一年”的起算點應當是從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男女實際領取離婚證的次日起算。超過一年,法院不再受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對曾經達成一致意見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男女雙方自願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或雙方就處處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僅僅是對協議內容進行形式審查,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缺乏保障,有必要給與司法救濟途徑。

(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也可以提起訴訟 男女雙方在登記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曾經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因此辦理了離婚登記,發給了離婚證。如果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 

(三)可以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變更、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發現欺詐、脅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援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唯一條件。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必須協議離婚之後的一年內提起訴訟。這個“一年”的從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男女實際領取離婚證的第二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就不再受理。所以這個問題十分重要,建議慎重起見找律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