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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反悔要求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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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反悔要求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一、離婚後反悔要求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不是上述的情形,其他情況下離婚的,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二、起訴離婚要注意哪些特殊時效?

1、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2、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4、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辦了離婚手續後後悔,主要集中在財產分割上面,在處理離婚的時候,只有出現規定的情形,一方才能向過錯方主張賠償。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沒有提出,之後反悔的,可以在一年內上訴。一旦超過這個時效,即使有明確證據,法院也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