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時,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該歸屬於所有人,不能分割。訴訟離婚,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既不能損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還要看情況對女方和子女給予必要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對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在處理財物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於生活資料,分割時應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結婚後不久就鬧離婚,在處理離婚事情的時候,分割財產是不可缺失的環節。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對分割財產有明文規定,雙方對共同財產部分,一人一半。如果有過錯方的,則應當適當給無過錯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