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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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半離婚財產分割
一、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些地區的法院判決時遵循一個原則結婚一年半離婚財產分割 的,彩禮不予返還,像山東臨沂。你的彩禮不會返還了。
二、嫁妝不論是什麼錢買的,登記之前買的,誰買的是誰的,等記之後,不論誰買的,都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三、車子是你們婚後買的,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四、房子是你的婚前財產,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