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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火災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該怎樣解決?

財產侵權 閱讀(7.32K)

因火災造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審理難點

如果有火災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該怎樣解決?

(一)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起火原因含糊不清。火災事故發生後,通常由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目前消防部門的認定書套用統一的格式文字,對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對起火直接原因的認定和傾向性意見,給法院查明事實帶來困難。如一認定書載明起火原因為“排除電氣故障、遺留火種、外來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未發現放火引發火災的證據,無法排除物品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原告據此認為火災系被告管理不善而引發,被告則認為火災系原告的貨物自燃引起。

(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部門缺位。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作出直接認定不同,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主要描述起火地點、受損物資、人員傷亡情況等,但不明確認定事故責任主體,亦不劃分事故責任比例,導致案件進入司法程式後,法院需要花費較長時間調查判定火災事故的責任歸屬和比例。

(三)火災事故鑑定程式啟動難。實踐中,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對火災成因、火災損失金額等存有爭議,並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但由於目前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和獨立的鑑定機構,司法鑑定程式往往難以啟動,導致當事人的權利較難獲得救濟。

由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財產侵權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財產侵權該如何賠償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失火造成的損失,與普通的財產損害的賠償原則是相同的。即由火災責任人負責賠償。賠償範圍包括因火災而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如果火災完全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且沒有責任人的,沒有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此進行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