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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婚離婚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1W)

關於二婚離婚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二婚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也是夫妻共有財產均等分割,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對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另外,第一次結婚和第二次結婚,對離婚財產的分配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關於財產分割的一些法條,沒有去區分頭婚和再婚的。

1、第一次結婚和第二次結婚不是分割財產多少的因素。二婚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也是夫妻共有財產均等分割,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對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2、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夫妻可以採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情況下會均等分割。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另外一方有過錯,可以要求法院判決對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另外,要區分出那些是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既然之前已經有過一次失敗的婚姻,那當事人自己就必須要清楚,第二次離婚的時候跟第一次離婚的時候的財產分配都是一樣的道理。另外,法律上關於財產分配製度的一些規定也不能取代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後自行擬定的書面協議。儘管對於感情的選擇是自己的事情,但做出結婚或者是離婚的這種決定的時候,還是應該三思後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