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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財產分割 閱讀(3.29W)

離婚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是平等分割,首先第一點,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承擔的義務。因此,男女平等原則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一個原則。第二點,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遵循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來分割。

第二點,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遵循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來分割。在這裡呢簡單講一下為什麼有這樣的原則,受我們中國傳統觀念以及習慣上的影響,女方呢,平時要照顧家庭、子女、老人,對於家庭付出較多,同時從生理上來說,女性較男性來說是弱勢的,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等方面也較男性來說要弱一些,所以呢,在分割財產時可以照顧下女方。當然,有子女的,離婚分割財產時,法院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第三個原則,應當以有利生活為原則。什麼意思呢?這個原則主要運用於分割生產資料方面,夫妻雙方哪一方能最好的發揮該生產資料的作用、價值,該生產資料對哪一方會更有利,就分給哪一方,本著公平原則,分得的一方要以該生產資料實際價值補償給另一方。

第四、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那些屬於國家和集體,或者是他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籠統的當做共同財產來分割,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最後,應當明確一點,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時,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於生活中用掉的或者弄壞的,另一方是不用補償的。

二、判定離婚的標準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離婚財產的分割是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的,但是能分割的只能是共同財產,對於那些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是不能納入分割的範圍的。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一般都對財產分割存在異議,故而根據實際制定了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