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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婚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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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婚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一、關於再婚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3、夫妻對外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再婚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工資、股權、經營收益等都是雙方共有的,包括共同的債務,都是可以分割的,兩人可以商量並按協議分配,而婚前個人財產則一般都不在分割範圍。對於無法商妥的,可以上訴法院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