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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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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只要夫妻雙方離婚,就必然會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離婚夫妻能就此事達成協議那是最好不過,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只能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的判決。

關於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離婚時對於財產分割,首先要區分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有不作分割;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才作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一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