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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離婚按揭貸款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06W)

婚前房產離婚按揭貸款怎麼分割?

一、婚前房產離婚按揭貸款怎麼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還貸的部分以及對應房屋升值的部分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還貸的部分以及對應房屋升值的部分進行補償。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由於一般情況下,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涉及主觀一方的財產是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婚前房產顯然是屬於個人在婚前利用用人個資金辦理的的按揭貸款,不參與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和債務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