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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查封的共同財產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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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情況的能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子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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