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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約定的房產分割協議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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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約定的房產分割協議反悔

婚姻法相關解釋中明確說明了,在雙方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是雙方協商分割並且公證,雙方對分割財產有爭議無法解決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讓法院根據情況判決。但是如果就和平協商好的分割協議並且得到相關部門的公證下具有法律效應的情況下,後期對財產分割有反悔之意的,必須自離婚之日一年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撤銷或者無效。並且這裡面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雙方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有沒有惡意隱瞞其他財產,欺騙另一方導致的財產分割不合理或者是脅迫對方同意的財產分割協議。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協議無效並且支援訴訟方得到重新分配更多的財產。如果是不具備這種情況,純屬當事人出爾反爾的態度,法院不予支援。

離婚財產分割是一種民事合同,雙方既然達成協議就有對協議履行的義務。通過嚴重不公平的(欺騙和脅迫)方式達成的協議,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並且提交相關證據後,得到法院的重新分割財產判決,並且惡意過錯方在重新分割問題上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有不動產權分割的問題,應該慎重考慮後在行動。一但達成離婚並且財產分割約定被有關部門公證具有法律效應時,不具備強迫欺騙手段獲得的財產分割,法院不予支援重新分割,既不主張反悔方的權益。

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約定,在離婚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才有用。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財產約定如果只是口頭允諾並且沒有到有關部門公證的情況下,約定無效可以反悔。只有書面約定並且具有法律效應的情況下,不能因自己後悔的原因申請分割無效。只有分割協議約定不合法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重新分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