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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能否對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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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能否對抗執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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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財產製即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各自所有。夫妻雙方關於財產的約定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夫妻雙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難免與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及保障第三人(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婚姻法特別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存在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時,該約定方對第三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於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