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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一年後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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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一年後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嗎?

離婚財產一年後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包括協議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也包括訴訟離婚時,法院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處理,由當事人另行處理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指出關於婚後財產分割的若干問題: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目前,我國離婚的方式一般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採取協議離婚方式的夫妻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夫妻在婚後因為感情不和、性格等問題導致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本著均分的原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