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單位職工可以分到一套所有權在單位或組織的房產,我們稱之為公產房。而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有可能因為公產房的分割產生問題。那到底夫妻離婚時公產房怎樣分割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離婚時公產房如何分割
(一)對於夫妻離婚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對於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二、公產房的繼承問題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對於公產房,不管是個人還是夫妻,此時擁有的僅僅是使用權,也就是承租權。若是夫妻離婚的話,是不能就該公產房要求進行分割的。因此,“離婚時公產房怎樣分割”的問題也就不存在。但是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張對公產房的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