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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房產的分割規定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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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房產的分割規定是那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一、《民法典》 房產的分割規定是那些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離婚案件不僅僅意味著一個家庭的破碎,同時關於財產的分割等問題發生嚴重的糾紛事件。關於《民法典》中房產的分割規定,一般根據房產的所有者以及是誰出資購買等情況,法院才給予分割。這樣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基本權利不受任何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