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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會允許離婚

財產分割 閱讀(1.92W)

二審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會允許離婚

一,二審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會允許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不同意,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於是當事人寄期望於6個月後的第二次起訴。但起訴幾次法院會判決離婚,這個問題沒有確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為法律對此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就意味著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認為二次起訴即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決離婚,也可以認為二次起訴並不能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不準離婚。總之,這兩種判決都是對的,都不違反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同時《婚姻法》還進一步規定了以下6種情形,只要符合這6中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法院就必須判決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夫妻離婚時候財產的分割,規定是婚後共有財產可以協議分割分配,登記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財產歸登記人個人所有。夫妻倆只能分割屬於兩人合法擁有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分配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二,《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財產的問題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只要自己的操作存在既定的程式,那麼依據有關規定進行遵循就可以,但是存在不小的爭議,一旦自己喪失一定的法律基礎就會導致相關的權益遭受侵害,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這樣問題的解決才會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