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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離婚房屋增值如何計算?

財產分割 閱讀(2.41W)

廈門離婚房屋增值如何計算?

廈門離婚房屋增值如何計算?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在協商不成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將該房產判給男方;同時尚未還完的貸款屬於男方個人債務;如果房子判給男方,你可以得到的補償是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存在的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然而問題就在於,噹噹事人提出法條中規定的“相對應的增值部分”怎樣計算時,我們不能給出準確的答覆,因為最高院一直未對這一細節作出解釋。司法實踐中,對於房產增值的計算方式法院之間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解決對策】

在計算房屋相對應增值部分時,有以下七種計算方式可供參考:

第一種計算方式為: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總價款(房屋購買價格 貸款總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

這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為:房屋的購買價格與貸款總利息之和即為購買房屋所支付的總價款,夫妻共同還貸部分除以房屋總價款得到夫妻還貸所佔整個房產的比例,用這個比例再乘以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值就等於雙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減去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對於廈門離婚房屋的增值問題,對於房產被判決的一方則需要補償另一方增值部分的金額。在房產的分配過程當中,首先需要對是否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判斷。對於個人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分配的。對於共同的房產發生增值時則需要對增值部分進行額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