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解答>環境汙染民事訴訟律師解答>

在我國汙染環境罪嚴重嗎?

在我國汙染環境罪嚴重嗎?

一、什麼是汙染環境罪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

二、汙染環境罪的認定

區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三、我國汙染環境罪嚴重嗎?

按照我國的刑法規定,汙染環境罪按照造成的嚴重後果不同對應著不同的刑罰,造成環境汙染,情節輕微的,一般都是三年以下的刑法並處罰金;如果汙染環境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罰,並處以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