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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汙染環境罪解釋具體內容介紹

環境汙染罪 閱讀(1.59W)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這個標語,保護環境相信大家都知道怎麼做,那麼汙染環境罪解釋相信大家不是很清楚,汙染環境也是分幾種程度,不同的程度處罰也是不一樣的,那麼嚴重汙染環境罪有哪些?具體的內容又是什麼樣子的?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嚴重汙染環境罪解釋。

嚴重汙染環境罪解釋具體內容介紹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汙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汙染環境罪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辯網

(十四)、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當我們發現或者遇到了以上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的時候我們要及時的舉報揭發,以上的行為都是嚴重汙染環境,一經落實是要量刑的,為了我們的地球,希望大家都愛護我們的環境,保護環境,不要去惡意的去汙染它,保護環境,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