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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汙染環境罪怎麼判

環境汙染罪 閱讀(2.86W)

一、法院判決汙染環境罪怎麼判

法院判決汙染環境罪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二、汙染環境罪犯罪型別是什麼

汙染環境罪,經過刑法修改後的標準來看,從犯罪構成上屬於行為犯罪,從犯罪型別上來看具有危險犯罪和妨礙社會管理的屬性。

三、如何認定汙染環境罪中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1)在現行《刑法》第338條未修改之前,不得突破法律規定,將明顯不屬於排放、傾倒和處置的收集、貯存等行為認定為汙染環境罪的行為;

(2)對相關行為的認定,應符合社會大眾的一般認知和日常生活經驗;

(3)對排放、傾倒和處置的解釋,不應當超出該詞語本身的文義射程。

遺憾的是,《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7條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也可以構成汙染環境罪,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