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陝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參考依據有哪些?
《陝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對環境違法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二)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
(三)隱匿、銷燬違法證據的;
(四)拒絕執法人員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五)對違法行為不主動整改,或在發生汙染事故後不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或試圖逃避法律責任的;
(六)重複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或者在責令整改之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大的嚴重的違法行為;
(九)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十)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總的來說,無論在陝西省還是其他省份,環境行政處罰要考慮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忽略的就是,任何情況下執法工作人員都有自由裁量權,執法人員的處罰力度不當,違法行為人也有申請複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