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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違約如何解除合同以及相關責任是什麼?

合同終止 閱讀(2.96W)

一、一方違約能否解除合同

一方違約如何解除合同以及相關責任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根本違約按照《民法典》94條實際上應當把它看作是因為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它有一個兜底性的條款,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兜底條款就表明這個。民法典實際上對根本違約的寬限就是以是否實現合同訂約的目的。

1、從違約後果整體考慮,是否使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期待的利益喪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從違約事實的情節予以考慮,違約後果是否使對方喪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為一般性的認定標準。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不能當然認定根本違約,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3、對於不完全履行的情況,要根據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義務中的地位,結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實上能否補救或即使在事實上可以補救但在對方當事人而言是否已喪失商業機會等因素考慮。

二、解除合同後是否要承擔責任

1、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2、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

合同解除後,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於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並且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對於非繼續性合同而言,合同關係恢復到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態。這也就是說,合同關係都不存在了,何來的違約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錯誤的原因,可能是將合同解除當作違約責任方式來理解。從民法典的章節安排來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後的法律效果規定於第六章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不是規定於第七章即違約責任。這說明,合同解除雖然也是基於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它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而屬於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對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規定得十分明確,即“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著,如果在一方違約的前提下,是不能貿然解除合同的,要根據事情的發生具體情況而定。一方違約如何解除合同的法律知識遠不止這些,如果對方是迫不得已違約,身為合夥人就要及時伸出援助之手。惡意違約的話就要及時收集證據並解除合約,有必要的話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