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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是如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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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基本原則

民法典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是如何解決的?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首先,要求合同義務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責任,這使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區分開,後兩者都不是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必要前提。

其次,要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等,還包括瑕疵擔保、違反附隨義務和債權人受領遲延等可能與合同不履行發生關聯的制度。

合同義務的違反,可以從被違反的義務角度區分為違反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本條按照違約行為的具體形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即債務人不為當為之事,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絕。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就是將責任歸屬於某人;所謂歸責原則,就是將責任歸屬於某人的正當理由。為了妥當地平衡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護這兩個價值,避免由違約方絕對承擔違約責任所導致的風險不合理分配,《民法典》規定了一些相關的規則:

1.違約責任的免除和減輕

《民法典》第 590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 592 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同時,《民法典》在具體的典型合同中也規定了免責或者減責事由。比如第 823 條第 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具體合同型別中的特殊歸責和免責事由

《民法典》在一些具體的典型合同中規定了特殊的歸責事由。比如,第 660 條第 2 款規定,依據該條第 1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在一些具體的典型合同中也規定了特殊的免責事由。例如,第 832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允許當事人約定免責或限制責任

根據自願原則,《民法典》承認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一致的免責或者限責條款的效力,僅在特殊情況下限制這些條款的效力。

綜上所述,《民法典》於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以及合同性質做為參考。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