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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是怎樣的?

合同終止 閱讀(1.62W)

一、車位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是怎樣的

車位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是怎樣的?

車位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話,就簽訂這樣的一種以後不再進行車庫買賣的合同的約定了,小區裡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如根據《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7條:“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霸佔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庫)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隨同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載明;沒有載明的,視為一併轉讓。” 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裡的地下車位(庫)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庫)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二、地下車位(庫)重複賣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庫),可這地下車位(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庫)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庫)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庫)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這類的地下車位(庫)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我們國家對於車庫這方面的管理的話,它主要是雙方當事人自主的來進行一個約定,因為有一些車庫是可以進行買賣的,還有一些車庫是僅僅可以作為租賃給他人來進行停車的,所以在簽訂一個買賣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非常的仔細看清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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