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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可以口頭成立嗎?

合同效力 閱讀(3.05W)

一、保管合同可以口頭成立嗎?

保管合同可以口頭成立嗎?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佔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三、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字,保管合同應儘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四、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託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託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並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也是可以委託將自己的物品交由保管人進行保管的,在進行保管時也是隻將物品的使用權進行轉移,而物品的所有權仍然是歸屬與委託人所有的,同時保管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妥善儲存相應的物品,在規定的期限達到後也是需要及時歸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