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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規 閱讀(1.5W)

一、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有哪些?

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有哪些?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裝置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要式和不要式。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或經過特定手續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規定應採用的書面合同,也包括要求採用鑑證或公證的合同,還包括法律要求必須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的合同。

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採取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

二、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三、訂立口頭合同的注意事項

1、產生糾紛的舉證

主張方敗訴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舉證困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證人證言,以及約定合同時的錄音、錄影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方在舉證時,首先應該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蒐集是關鍵。

2、實踐中規避風險

親友之間,如果發生經濟往來進行口頭約定時,按照民間的習俗,一般不簽訂書面協議。針對這類口頭協議:

第一是慎重選擇合同相對人,並著重考察其誠實信用狀況,並對其進行資產考察;

二是應該找雙方共同的親戚或是毫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口頭協商;

三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在日後履行合同中發生困難,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

四是合同履行期間,也要及時關注對方的動態,並留下相關證據;

五是對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簽約,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道德風險。

這些檔案、信函、意見、資訊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親友之間口頭約定金額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礙於情面僅進行口頭協議,又缺乏第三人在場,最好能夠妥善儲存好銀行提供的各種票據,儘量避免使用現金支付。

在日常生活中,口頭合同隨處可見,市場買菜、商場買賣商品,都屬於口頭形式的合同。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如果雙方當事人長期通過口頭協議進行合作,可以在後續履行口頭合同中,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