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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口頭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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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口頭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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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財產協議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簽訂於男女雙方結婚之前,該協議一經簽署即成立,但視協議的具體內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時間。如果協議僅就雙方婚前的財產進行事實描述的確定,則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時雙方最終並沒有登記結婚,該協議也可以用於解除同居關係時的財產分割。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男方婚前的某財產在雙方結婚後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則該約定隨雙方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生效,如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的,則男方的婚前財產仍屬於個人財產。